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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对比器械进行临床评价时,什么是等同器械

更新时间:2023-04-27 16:52 点击次数:

选择对比器械进行临床评价时,什么是等同器械?什么是可比器械?
临床评价资料是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需提交的一项重要资料,众所周知,除免于临床评价目录中的产品外,目前市面上很多常规产品都可以通过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来进行临床评价的。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当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时,可将其视为同品种医疗器械,这其中又包括等同器械和可比器械两种情形。那么到底什么是等同器械,什么又是可比器械?在临床评价时具体又该如何操作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01等同器械
 
若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论证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等同性,可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当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生物特性与对比器械存在差异时,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从而论证其等同性。对于需要通过临床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时,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第二部分第四、五、六条的要求,形成申报产品的临床证据。
 
02可比器械
 
若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相关要求,将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进行对比,虽然不能论证二者具有等同性,但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与申报产品具有广泛相似性,可将对比器械视为可比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使用可比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部分临床评价,作为申报产品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提出的对比要求,详细阐述申报器械与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和生物学特性方面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阐明可比器械临床数据在申报器械临床评价中的作用(如用于支持申报器械某一组件的安全性等),并基于申报器械与可比器械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论证可比器械临床数据可使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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