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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留言咨询问题

更新时间:2021-01-07 09:00 点击次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留言咨询问题
问:
现在保健食品再注册受理之后,在哪个网站可以查询到受理审批进度?


答:请到食品审评中心网站留言咨询www.zybh.org.cn
问:
您好,《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作废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应依据哪个标准检测?
 
答:您好,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产品检验标准管理非我司职能,建议您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问: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蓝帽子如何标注,蓝帽子下内容如何标注,谢谢!


答:您好,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批准文号,下行为“XXXX批准”。
问:
你好,有个问题请教,母婴店是否可以经营和零售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由于第一次经营母婴店,工商注册时,填写的经营范围不含保健食品,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工作人员提醒需要在工商营业执照上增加,可是当我向工商部分申请增加时,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答复我说母婴店不能经营保健食品。我都糊涂了!因为几乎全国的母婴店都有经营保健食品,并且孕妇及婴幼儿营养保健类食品药店没有,一般都在母婴店购买。所以我想明确我是否可以申请增加保健食品的经营项目。


答:您好,可以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涉及许可审批,具体请以经营许可证审批项目为准,而非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为准。
问:
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但是当事人的网店上销售的不仅是预包装食品,还有保健食品。这种情况的话,该如何适用法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抑或是其它法律法规?
 
答:您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均有相关内容提及超范围销售及罚则。

问:
1)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消费提示信息。显要位置是指哪些?标注方式有哪些(采用提示卡、公告张贴的方式是否可以)?2)企业是否可以对《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参考模板)的内容进行修改?若不允许删除/减少内容,是否允许企业增加内容?拟增加内容:“购买xx产品,请询问xx营销人员,或在微信中搜索访问“xx”小程序”。以上问题,盼复。


答:您好:此项不涉及传销,请向其他相关部门咨询.
问:
我公司于去年在浙江备案的保健食品,我已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系统里面,查到文号。但是,我司的天猫旗舰店发布产品时,天猫的反馈是,不能发布,原因是该文号,不在国家保健食品文号库里。现在备案的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如果不能及时在国家库里,查到文号,受到影响的企业会越来越多,给企业的日常经营造成障碍。考虑到市场总局机构调整,可能录入工作受到影响,希望国家总局能尽快将未录入库的文号,尽快录入,保障企业的日常经营顺利开展。谢谢,盼回复。


答:你好,谢谢你的留言,食品相关问题,建议咨询特殊食品司。
问:
到的向总局作一个汇报。整治的下一步是规范。一、我们很期盼由政府牵头成立行业协会,协会内部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监管部门定期到协会召开调研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规范宣传。建议产品由厂家做好宣传材料交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经销商宣传有依据,老百姓明白使用好处和注意事项,监管部门执法有依据。宣传的材料可以是视频,由权威专家在视频里解读,这样事半功倍。保健功能或功效宣讲尊重中医养生文化的理论,有一定的趣味性和观赏性。宣传材料的规范化是保健品治乱的根本所在,在宣传的过程发不发鸡蛋或其他礼,我认为不必作为违法的依据。三、规范价格。产品应该由物价部门核个指导价。四、规范消费者一次购买的数量不超几个月,同时服用不超几种。也规范子女哪种情况下不能干涉老人用保健品。不胜感激!此呈 敬礼


答:十分感谢您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关心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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