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

更新时间:2024-02-22 09:37 点击次数:

江苏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做好江苏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有关要求,本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医疗机构负总责、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备案管理的传统中药制剂范围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不得备案的情形
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三、各方责任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传统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二)制剂受托配制单位应当具备与配制该制剂相适应的配制和质量保证条件,按照备案的处方、工艺配制,保证制剂质量,履行与委托医疗机构依法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以及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局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已备案传统中药制剂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四、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程序
(一)医疗机构注册。医疗机构登录江苏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系统填写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网址:http://218.94.26.174:8081)。
(二)备案申请。注册通过后,医疗机构在江苏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系统内填写制剂备案信息,以PDF格式或扫描件形式上传、保存并提交备案电子资料(首次备案、变更备案、年度报告)。相同内容的纸质资料一式3份报送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三)接受与签收。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签收。
(四)备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已提交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传统中药制剂给予备案并公开备案基本信息。公开信息包括: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五、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格式见附件1)。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制剂规范名称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第1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范围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说明书及标签内容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6年第24号)有关规定;制剂说明书参考《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书写。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制剂规格表述应遵循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219号)有关规定。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制剂的有效期。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以上资料项目中的(六)至(十),医疗机构可参考附件2、3、4、5、6的要求进行研究。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提交原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以及资料(一)、(四)、(七)、(九),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要求
(一)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
(二)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备案。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江苏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系统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原备案号不变。
七、年度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原备案号不变。
八、监督管理
(一)江苏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系统自动公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同时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委托配制备案资料。传统中药制剂配制应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2005年第18号)有关规定。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未依法备案,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未按备案资料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三)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四)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备案信息作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在江苏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系统通知公告栏公开相关信息,公示30天后,删除备案展厅内备案记录。
1.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2.属于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3.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4.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2.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处方组成、来
           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资料要求
          3.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配制工艺及
           工艺研究资料要求
          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质量研究的
           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要求
          5.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内控制剂标
           准及起草说明资料要求
          6.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稳定性试验资料要求
 
附件1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中药制剂备案表

 
编号:
声明
我们保证
①本次备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备案事项
备案类型 □首次           □变更        □年度报告
备案事由  
制剂基本信息
制剂名称 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有效期  
汉语拼音  
处方
(含辅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是否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 □是 □否
处方中药味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是 □否 备注
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是 □否
配制工艺
(含辅料)
 
功能主治  
用法用量  
辅料信息 名称   生产企业  
执行标准  
包装材料信息 名称   生产企业  
执行标准  
备案机构信息
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有 有无此
配制范围
 □有 编号   有效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无  
□无
制剂配制信息 
是否委托配制 □否 制剂配制地址  
□是 制剂配制单位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是
 
编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药品生产许可证》 □是
 
制剂配制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制剂配制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
序号 历次备案号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概述
         
         
         
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
报告年度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配制的总批次数:
内控制剂标准全检不合格的批次数:
使用数量:
变更情形汇总 变更内容 变更时间 对应的备案号
     
     
     
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不良事件/反应报告         □有     报告例数:
□无
风险控制主要措施          □有   主要措施: 
□无
备案资料 无需 备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立题依据和目的、同品种及其他剂型中药制剂的市场供应情况
 
       
□证明性文件
 
       
□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的内控标准及起草说明
 
       
□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变更研究资料        
□变更情形年度汇总        
□质量情况年度分析        
□使用、疗效情况年度分析        
□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        
□其他资料:
 具体资料名称:
       
备案负责人   职位   电话  
联系人   职位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附件2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处方
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资料要求

 
撰写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的目的在于说明已有研究基础对备案品种拟主治病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应反映其研究基础、研究目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过程,要注意突出中医药特色,强调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作用和中医临床应用经验的支持作用。
一、处方组成
应列出处方的全部组成(药引应作为药味列出)、各药味剂量(一日用生药量)、功能主治、拟定的用法用量。
处方中各药味的名称,要使用《中国药典》或地方药材标准中采用的正名,《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品种,用省级标准中的正名,炮制品需注明。各药味按方中君、臣、佐、使或主药、辅药的顺序依次排列。
应明确处方药味的标准来源,是否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各药味用量是否超过标准规定,应附安全性方面证明资料,确保用药安全。
应根据制剂的处方特点和中医药组方理论,确定其合理的功能主治,使用中医术语表述;拟定的主治病证应注意对中医病名、症候分型、症状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定。
二、处方来源
应详细说明处方来源、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及筛选的依据等情况。
如为本医疗机构协定处方、临床经验方应详细说明处方来源、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及筛选的依据等情况,提供处方的科室、负责人等;其他来源的处方如古代经典名方等应说明其具体出处、演变情况以及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相关情况。
已有临床应用经验的应该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提供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
三、理论依据
应运用中医药理论对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治法进行论述,并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应围绕制剂的研究目的,从主治病证、处方用药等方面进行古今文献综述,以进一步说明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应注意引用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和针对性,注明文献出处,同时注意文献的可信度和资料的可靠性。
四、使用背景情况
处方如来源于临床医生的经验方,应说明临床应用基础及使用历史。使用背景情况应详细客观描述临床医生的姓名、处方起源、处方固定过程、应用剂型、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固定处方使用起始时间、使用人群、合并用药情况、临床疗效情况等。
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应提供相应基本方的佐证材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临床病历汇总表和疗效总结,汇总表至少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门诊号或住院号、就诊时间等信息。
 
附件3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要求

 
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的撰写一般可分为制剂处方、制法、工艺流程图、工艺研究、中试研究及参考文献等内容。研究资料的整理必须以原始实验结果和数据为基础。要求数据准确、图表清晰、结论合理。
1.处方。列出确定的处方组成药味及用量,辅料种类及用量。一般按1000个制剂单位(如1000片,1000g,1000ml)的成品量进行折算。
制法。列出工艺研究确定的详细制法及工艺技术参数。如处方中共多少味药,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与质量控制参数;如中药材粉碎度(用“粗粉”、“中粉”、“细粉”、“极细粉”等表示,不列筛号)、提取方法、溶媒种类及其用量、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浸膏的相对密度(标注温度)、浓缩干燥方法及温度,药引、辅料(如防腐剂、矫味剂等)种类及用量、制成品的总量等。
工艺流程图。将确定的工艺制成框图,标出工艺技术参数。
2.配制工艺研究
一般包括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提取工艺研究、制剂成型工艺研究、中试研究。
2.1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
中药原料的来源与前处理是保障中药制剂安全、有效、可控的首要步骤,一般包括中药原料的来源与鉴定和检验、炮制与加工、投料形式等。
中药材应确定来源,提供资料说明药材的基原(包括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产地、采收期、产地加工和保存方法。对于药材基原易混淆品种,均需提供药材基原鉴定报告。多基原的药材须固定基原,药材质量随产地不同而有较大变化时,应固定产地,提倡使用道地药材。药材质量随采收期不同而明显变化时,应固定采收期。
投料前原药材或饮片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标准方能使用。此外,还应根据方剂对药性的要求,结合药材质地、特性和不同提取方法的需要,对药材进行净制、切制、炮炙、粉碎等加工处理。
中药制剂原则上应以中药饮片投料,其他需特殊处理的应根据制剂配制的需求确定其投料形式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2.2提取工艺研究
传统中药制剂的提取工艺一般包括提取、浓缩及干燥等。
提取工艺 一般需对溶媒、工艺条件进行选择,确定工艺参数,可采用单因素或多因素、多水平(如正交试验)等方法,对溶媒种类、提取时间、提取次数及溶媒的浓度、用量等进行考察。应进行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等项目的研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浓缩和干燥工艺 应依据提取所得物料的理化性质、制剂成型的要求以及影响浓度、干燥效果的因素,选择相应的工艺路线,使之达到要求的相对密度或含水量,以便于制剂成型。对于含挥发性、热敏性成分的物料应注意浓缩和干燥可能造成的损失。
浓缩应提供浓缩程度、温度、压力、时间等主要的工艺参数;干燥应提供浸膏的相对密度、温度、时间等主要的工艺参数。
2.3制剂成型工艺研究
应充分考虑临床需要和制剂性质,借鉴传统组方、用药理论和经验、结合生产实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对关键工艺参数进行优选,明确工艺参数,做到工艺合理,实现制剂的稳定、可控。
剂型选择 应全面考虑临床适应症、用药对象、药物性质、处方剂量、药物的安全性以及使用、贮藏、运输等各种因素。可以通过提供文献资料或实验依据来阐明剂型选择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制剂处方研究 应提供包括选择辅料的目的、试验方法、结果(数据)和结论等在内的研究资料。
选用的辅料应不与药物发生不良相互作用。在满足制剂剂型成型、稳定、作用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少用或不用辅料。所用辅料一般应符合药用要求,且应提供合法来源,并有固定的供应商。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成型工艺研究  一般应考虑成型工艺路线和制备技术的选择,应注意实验室条件与中试和生产的衔接,考虑大生产制备的可行性、适应性。
对单元操作或关键工艺,应进行考察,以保证质量的稳定。应提供详细的制剂成型工艺流程,各工序技术条件试验依据等资料。在制剂过程中,对于含有有毒药物以及用量小而活性强的药物,应特别注意其均匀性。
由于工艺的多元性、复杂性以及研究中的实验误差,工艺优化的结果应通过重复和放大试验加以验证。选择客观的、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以进行制剂性能与稳定性评价。
直接接触制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 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制剂的组成部分,应符合相关要求。在选择包装材料和容器时,可以通过对同类药品及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文献调研,为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提供参考,并通过稳定性试验进行考察。
2.4中试研究
中试研究是对实验室工艺合理性研究的验证与完善,是保证制剂【制法】达到生产可操作性的必经环节。供质量标准、稳定性、药理与毒理、临床研究用样品应是经中试研究的成熟工艺制备的产品。
投料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制剂处方量(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计)的10倍。
应提供至少3批中试研究数据,包括批号、投料量、辅料用量、半成品量、成品量及成品率,并提供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要求的一般质量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等的结果。
以表格列出中试使用设备的型号及技术参数。

 
 
附件4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质量研究
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制剂用药材(饮片)质量标准
分别列出处方中各药味的来源及出处,应来源于国家标准或省级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2.质量研究的内容及其具体要求
2.1性状
对制剂除去包装后的直观状况,按照颜色、外形、气味、味觉(外用药和毒剧药不描述味觉)依次进行描述。有包衣的片剂或丸剂还应对去除包衣后的片芯或丸芯进行描述;胶囊剂应除去囊壳后就内容物进行描述。根据样品实际观察情况可规定颜色范围;如用两种色调复合描述颜色时,则以后一种色调为主。
2.2鉴别
参考文献资料,结合处方药味的现代研究成果,对制剂进行鉴别研究。研究建立的鉴别方法应满足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操作简便等基本要求。进行鉴别研究时应遵循如下几条原则:
a)应首选方中的君药、臣药、贵细药、毒剧药进行鉴别研究,选择鉴别药味还应结合药物本身的基础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成分不明确、通过实验摸索鉴别特征不明显、专属性差或处方中用量较小而不能检出者应根据研究结果予以说明。
b)大类化合物的理化鉴别(试管反应、颜色反应),由于其专属性差,一般不提倡列入质量标准正文中;若要采用,应在质量标准起草说明中对专属性进行相关说明。
c)含生药原粉入药的品种可研究建立显微鉴别项。但不具鉴别意义的组织(如导管、淀粉粒、薄壁细胞等)不应作为鉴别特征。制剂中不同药味显微特征在标准正文中的描述应按药典的格式和术语,以处方的排列顺序逐个描述,明确显微特征所对应的药材归属。
d)薄层色谱鉴别是色谱鉴别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研究中必须注意方法的专属性。在进行样品前处理时要考虑方中其他药味所含成分的影响,研究中必须设置阴性对照。
2.3 检查
检查项下包括反映制剂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工艺要求等内容。在进行检查项目的质量研究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若制剂处方中含有法定标准注明的毒性、大毒或剧毒的药材,应研究建立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项。一般采用薄层色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对毒性成分的限量进行控制。
b)含矿物药的中药制剂,应对重金属和砷盐的含量进行测定研究,视研究结果纳入标准正文;含动物类药材/饮片的制剂,应检查沙门氏菌。
c)不同剂型应按《中国药典》要求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同时还应提供分析方法验证资料。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中国药典》四部各制剂通则项下的有关规定。
2.4浸出物
若指标性/标志性成分的含量低于万分之一,或通过研究,有些品种或剂型(如黑膏药)确实无法建立含量测定方法时,可研究建立浸出物测定方法作为质量控制方法。研究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提取溶剂的选择、溶剂的用量、提取方法的考察、重复性及耐用性等。
2.5含量测定
参考文献资料,结合目标药味的现代研究进展情况,对制剂进行含量测定研究。研究建立的含量测定方法应满足专属、准确、灵敏、重现性好的基本要求。进行含量测定研究时应遵循如下几条原则:
a)含量测定的目标成分一般为单一化学成分,也可以为大类化学成分(如总黄酮、总皂苷、总生物碱等)。
b)应首选处方中的君药(主药)、贵细药、毒剧药进行含量测定研究。对法定标准中已有含量测定方法的毒性药味,应研究建立毒性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视情况纳入质量标准正文中,并规定上、下限。量微者规定限度,列入检查项中。
c)对上述首选药味基础研究薄弱或测定过程中干扰成分多,可依次选定臣药等其它药味进行含量测定研究。
d)按照《中国药典》四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对所建立的含量测定方法进行方法学考察。
3.质量标准(草案)正文
建立质量标准的目的在于指导制剂的配制、控制其质量,保证使用的安全、有效。检测项目的设置应遵循“科学、专属、灵敏、快速”的原则。标准内容视研究情况应包括或部分包括如下项目:品名、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并参照《中国药典》规范格式及文字描述。
4.质量标准起草说明
4.1质量标准正文中的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等质量指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且方法须具备可操作性与重现性,并有明确的结果判定。除具体品种项下的特殊要求外,上述项目中所有涉及检验的方法与技术均按《中国药典》四部的要求执行,如采用《中国药典》四部以外的特殊方法或技术应在质量标准正文中予以具体描述。
4.2质量标准正文中的格式、术语及符号的含义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检验检测所需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或对照提取物)应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或国家标准物质中心提供的、可溯源有证标准物质。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注明。
4.3所使用的试剂、试药、试液、指示剂、缓冲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或按《中国药典》四部通则的规定制备;若《中国药典》没有收载的,应在质量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其配制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注明。
4.4标准中各项目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中药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
4.5中文名的命名应遵循《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汉语拼音按新华字典进行相应标注。
4.6处方。应对处方的来源、各药味法定标准的收载情况、产地等作出说明。
处方中的全部药味一般应为法定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单味制剂不列处方,但须在制法中说明药味及处方量;复方制剂的处方应列出全部药味的名称及其用量,名称应与法定标准名称一致;药材名应为法定标准收载名称,炮制品需注明。药味的排列顺序应根据“君、臣、佐、使”的组方原则排列。
所用药材应明确品种来源,对于多品种来源的药材如仅用一个或部分来源的应在质量标准中予以明确。来自濒危物种的药材,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采用合法来源的药材入药。
处方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的成品量进行标注。
4.7制法。应根据制备工艺写出简明的工艺流程,主要记载规定工艺中的主要步骤和必要的技术参数。如处方中各药味的提取、分离、浓缩、干燥等步骤及必要的条件。如标明提取温度、溶媒的种类、提取时间、次数;浓缩(干燥)的方式和温度;粉碎工艺应注明粉碎度(用“粗粉”、“中粉”、“细粉”等表示);成型工艺标明采用的制备方法;辅料应注明名称;各种剂型均应标明制成总量或与药典相应剂型表述一致。
4.8性状。对制剂除去包装后的直观状况,按照颜色、外形、气味、味觉(外用药和毒剧药不描述味觉)依次进行描述。
4.9鉴别。若质量标准正文中收载显微鉴别项,应对每味药显微特征的“特征性”进行说明,并绘制显微特征图或提供照片。对于薄层色谱鉴别,应对样品的前处理、薄层板及展开剂的选择进行详细说明,还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进行专属性和耐用性等项目的考察。提供薄层鉴别色谱彩色照片及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
4.10检查。为确保所建立方法(尤其是色谱法)的准确度、重现性,研究过程中,应注重对样品的前处理、色谱条件的筛选、对照品浓度的设置、限度确定的合理性等进行研究;还应参照《中国药典》四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对方法进行考察。同时应提供所使用对照物质的来源、批号等信息;提供薄层色谱彩色照片或高效液相色谱图。
4.11含量测定。参考文献资料,在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制剂中有效成分或特征性(指标性)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按照《中国药典》四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对所建立的方法进行系统的方法学考察,还应提供色谱法、光谱法含量测定方法学中供试品、对照品和阴性对照的图谱,并附测定波长选择和线性关系图谱等技术资料。
4.12功能与主治。应按中医基础理论和临床使用的结果拟定,并有符合要求的相关临床病案资料作为技术支持。要突出主要功能,并应以主治衔接,先写功能,后写主治,功能主治的描述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功能表述原则上应符合中医的传统表述习惯,主治中一般应有相应的中医证候或中医病机的表述或限定。
4.13用法与用量。用法用量应依据临床使用的结果说明临床推荐使用的用法和用量,先写用法,后写一次量及一日使用次数。同时可供外用的,则列在服用量后,并用分号隔开。用量为常人有效剂量。如同一药物不同的适应症、不同的年龄阶段其用法用量可能不完全一致,应详细列出。毒剧药要注明极量。
用法与用量的表述应规范、详细、易懂、便于患者服用。具体要求参见《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等有关规定。
4.14注意。按照临床使用结果和药物性能,列出使用该制剂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各种禁忌,如孕妇及其他疾患和体质方面的禁忌、饮食禁忌等。
4.15规格。规格的写法有以重量计、以装量计、以标示量计等,必须规范表述。如有多种规格应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全部列出,并且与说明书中的表达方式一致。
4.16贮藏。贮藏条件应根据制剂特性及稳定性试验结果拟定,写明保存的条件和要求。贮藏条件所用术语应符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的规定。
5.文献资料
按各药味在处方中出现的顺序列出相关的文献资料。对于每一药材(饮片)的文献资料,按来源、化学成分研究、药理毒理研究、药效研究、质量控制方法研究的顺序列出。最后列出参考文献(法规、标准、期刊杂志、专著等)。
 
附件5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资料要求

 
1.制剂内控质量标准草案
制剂内控质量标准的编写体例应与《中国药典》一部基本一致。具体编排顺序为:【名称】(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
2.内控质量标准正文中的格式、术语及符号的含义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国药典》凡例的规定。检验检测所需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或对照提取物)应为可溯源有证标准物质。
3.所使用的试剂、试药、试液、指示剂、缓冲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不应改变其浓度或配制方法;若《中国药典》没有收载的,应在质量标准正文中以注解的形式列出其配制方法,并在起草说明中加以注明。
4.标准中各项目限度的规定,应结合实际,保证中药制剂在配制、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
5.内控标准的起草说明。应说明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及限度范围确定的依据。
附件6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稳定性试验资料要求
 
传统中药制剂的稳定性是指传统中药制剂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发生变化的程度。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传统中药制剂在不同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线等)下药品特性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以认识和预测药品的稳定趋势,为药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的确定和有效期的建立提供科学依据。稳定性研究试验设计应结合药材的性质、剂型的特点和具体的处方及工艺条件进行。
1.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
1.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
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生产的三批样品,以能够代表规模生产条件下的产品质量。
1.2包装
所用包装材料和封装条件应与最终用于备案的制剂包装材料或容器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试验方式
应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所用控温、控湿、光照等设备应能较好地对试验要求的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和监测,并能对真实温度、湿度与照度进行监测记录。
2.加速试验的有关要求
2.1一般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于0、1、2、3、6月末分别取样检测。
2.2对采用不可透过性包装(如玻璃瓶等)的液体制剂,可不要求相对湿度。
2.3对采用半通透性容器包装(如低密度聚乙烯瓶等)的液体制剂,则应在温度40℃±2℃、相对湿度2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2.4对膏药等制剂可直接采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进行。
2.5对温度敏感的制剂(需在4~8℃冷藏保存)的加速试验,可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进行。需要冷冻保存的制剂可不进行加速试验。
3.长期试验的有关要求
3.1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品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的稳定性试验,一般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也可在常温条件下进行。于0、3、6、9、12月末分别取样检测,以后每6个月考察一次。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有效期。
3.2对于半透性容器中的制剂,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试验。
3.3对温度敏感的制剂,可在温度6℃±2℃的条件下进行。
4.考察项目
考察项目(或指标)应根据所含成分和/或制剂特性、质量要求设置,应选择在药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以便客观、全面的评价药品的稳定性。一般以质量标准及中国药典四部制剂通则中与稳定性相关的指标为考察项目(参考中国药典四部通则9011“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附表中稳定性试验重点考察项目),必要时,可超出质量标准的范围选择稳定性考察指标。
5.结果评价
对稳定性试验的结果应进行评价,以确定中药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和有效期。
5.1贮存条件的确定
应综合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同时结合制剂在存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选定的贮存条件应按照规范术语描述。
5.2包装材料/容器的确定
根据稳定性研究结果,进一步验证所采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理性。
5.3有效期的确定
制剂的有效期应根据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以长期试验的结果为依据,取长期试验中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有效期。
6.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
6.1供试中药制剂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批产量、配制单位、配制日期、试验开始日期、每个考察时间点的日期;
6.2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如温度、相对湿度、容器等。应明确包装/密封系统的性状,如包材类型、形状和颜色等;
6.3稳定性研究中各考察项目的检测方法和指标的限度要求;
6.4在试验起始和试验中间的各个取样点获得的实际分析数据,一般应以表格方式提交,并附相应的清晰的图谱和照片,图谱信息应完整(具体可参考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发布的“药品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一)”);
6.5检测结果应如实标明数据,不宜采用“符合要求”等表述,性状应描述观察到的外观形状、具体颜色等;
6.6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初步结论(贮存、包装、有效期)。
 
 
抄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局认证审评中心、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关键词:院内制剂备案医疗机构制剂备案中药制剂备案

>
小图标